《2017河南省智能制造白皮书》发布
我一直有一個觀念,一個人的成熟跟他的實際年齡沒有多大關係,而是取決於他的心理年齡。
然後現在布魯諾來跟我們說,還有另外一種戰爭,就是氣候戰爭。剛才他提到,外交是在戰爭之前或戰爭之後進行的活動,基本上戰爭中不可能有外交,換句話說外交是當衝突發生時,戰爭之外的另一種選擇,戰爭是外交的替代「溝通」或「碰撞」方式。
不過現在,台灣幾乎每天都看到來自對岸的壓力、美國賣給台灣的武器、義務役和教召改革、墜機事件等媒體報導。Photo Credit: 本文作者提供 2020台北雙年展「實地星球」展區,排灣族藝術家武玉玲(Aruwai Kaumakan)站在她的作品《山林中的藤蔓》前。現在美國總統大選前後有政治立場的兩極化,有的人覺得不能排除新內戰的風險,這是我們之前沒有想像到的新發展。的確,所謂的環保議題總是被放在政治討論的邊緣,很難成為政治討論的中心議題。所以布魯諾覺得非常適合在台灣和台北談這兩種地緣政治的交際。
八八水災後,她的部落辦到屏東縣禮納里-大社部落。她的作品散發著巨大的生命力。中國法律的本質 中國是一個從未發展出真正法治的世界文明。
中國從來不曾出現過一個超出人類世俗經驗的宗教,也從不認為法律有神性的淵源,法律被認為是一種人為的工具,政府只是用它來行使權威與維護公共秩序。因此,在這種制度的最頂端擁有一位良君,是這個制度能妥善運作的條件。公平執法只是良好公共秩序的條件,產權與私法並未著墨太多,例如合約、侵權,或其他不牽涉到政府的民間關係議題,也是這個原因。在這個混亂的局勢中,中國的中央政府以及中國傳統的集權統治都沒消失。
比起西方,成文法規範中國社會行為的作用較小,因為很多糾紛的排解是根據家族、親屬或村民之間約定俗成的習慣(也就是不成文的原則),而不是透過法院制度的裁定。毛澤東與沒有法律的政權。
在中國社會中,正式的訴訟是會遭到非議的。如果說,西方的傳統是想透過法律來約束政府的自主性,中國的傳統則是想透過更彈性的道德制度,來極大化政府的自主性。維護法律的人都是一群和政治權威不同的社會團體,例如猶太法官、婆羅門、天主教神父與主教、穆斯林的烏里瑪。以某位歷史學家的話來說,法家認為政府必須「對全部的人公告法律,並從上到下公平適用,不管他的關係或階級,」並且,「法律是政府穩定的基礎,因為法律是固定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因此是衡量個人行為的有用工具。
中國在二十世紀初的混亂與落後,讓西方人認為中國社會一直是混亂而貧窮的。但是法治還談不上穩固,而中國政權的永續性也高度取決於法治是否成為二十一世紀政治發展的主軸。儒家把人性看成本質上是良善的,也是可以教化的。這意味著中國就像日本,是依法而治,而不是法治。
好結果不是因為適用公平的法律,而是來自能權衡當地環境的賢人或上位者。這和西方的共同法(習慣法)與羅馬民法傳統形成極大的反差。
儒家認為,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準應該是道德,不應該是正式的成文法律。文: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中國邁向法治的奮鬥 為什麼中國的政府比法律先出現。
因此就像現在,中國政治的問題從來不是如何集中與部署國家權力,而是如何透過法律與民主問責去約束國家權力法律並未限制或束縛統治者本人,他才是終極的法律來源。維護法律的人都是一群和政治權威不同的社會團體,例如猶太法官、婆羅門、天主教神父與主教、穆斯林的烏里瑪。雖然西元前二世紀漢朝開始以後,法家學說就式微了,但是後來的中國政府一直都是儒家與法家的混合體。但是法治還談不上穩固,而中國政權的永續性也高度取決於法治是否成為二十一世紀政治發展的主軸。在中國社會中,正式的訴訟是會遭到非議的。
這和西方的共同法(習慣法)與羅馬民法傳統形成極大的反差。這種區隔在西歐是最顯著的,十一世紀末發生敘任權衝突之後,天主教教會得以指派自己的神父與主教。
但是西方人看到的只是一個陌生與衰敗的王朝,並沒反映出過去歷代曾有的強盛。在毛澤東期間,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整個國家其實是個獨裁專制的君主統治。
公平執法只是良好公共秩序的條件,產權與私法並未著墨太多,例如合約、侵權,或其他不牽涉到政府的民間關係議題,也是這個原因。儒家認為,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準應該是道德,不應該是正式的成文法律。
日本已經在一九四○年代晚期完成政府、法治與問責之間的平衡,但在中國只達成部分的成就。法律比較像是仁慈的統治者所賜與的禮物。」相反的,「以禮為基礎的政府就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禮是不成文的,且不具普遍性,會受到主觀武斷解釋的影響。在這個混亂的局勢中,中國的中央政府以及中國傳統的集權統治都沒消失。
中國的主要法典是在漢、唐、明與清朝期間公布,內容大部分都是列出一系列對違法行為的罰則,明顯延續了法家的精神。中國在二十世紀初的混亂與落後,讓西方人認為中國社會一直是混亂而貧窮的。
在歐洲,中世紀的第一批文官是從律師中招募,律師在之後的歷史事件,例如法國大革命,也扮演核心的政治角色。在當代中國重新建立以法律為基礎的行為體系。
好結果不是因為適用公平的法律,而是來自能權衡當地環境的賢人或上位者。但法家認為人性自私,也容易脫序,規範人的行為不能靠道德,而必須靠嚴厲的外在誘因,特別是對違法行為要處以極為嚴酷的處罰。
法官也不像以色列、中東、印度與歐洲一樣,並不是一個獨立、地位高尚的團體,只是另一群官僚而已,並沒有自己獨立的訓練制度與指導原則。因此就像現在,中國政治的問題從來不是如何集中與部署國家權力,而是如何透過法律與民主問責去約束國家權力。因此,歐洲的法治在現代政府形成很久之前就完備了,但是法律對政府的權力設限,在中國卻是前所未聞的事。中國法律的本質 中國是一個從未發展出真正法治的世界文明。
在中國文化傳統中非常敵視法律的觀念。比起西方,成文法規範中國社會行為的作用較小,因為很多糾紛的排解是根據家族、親屬或村民之間約定俗成的習慣(也就是不成文的原則),而不是透過法院制度的裁定。
雖然在二十世紀初期中斷了一陣子,但是王朝時代的中國,和今天中國共產黨統治的政體之間仍有很強的延續性。這個觀念以「禮」的教化或正確的道德行為為核心,並強調透過教育與良好的教養達成教化。
儒家把人性看成本質上是良善的,也是可以教化的。如果說,西方的傳統是想透過法律來約束政府的自主性,中國的傳統則是想透過更彈性的道德制度,來極大化政府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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